據(jù)時間視頻報道,,近日,,江蘇南通,,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者上班時間“摸魚”被單位辭退引發(fā)的勞動合同糾紛案,。
李某為某科技公司員工,,去年9月,,他在上班時間用工作電腦瀏覽娛樂花邊新聞,。李某這一行為被人事部的巡查人員拍照存證,,當晚人事部發(fā)布通知,對李某進行勸退處理,。
李某去找公司領導申訴,,3日后公司以“嚴重違反規(guī)章制度”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。李某隨后申請勞動仲裁,,要求公司賠償,。仲裁委員會支持李某請求,公司不服起訴,。
法院認為,,依據(jù)公司的《員工獎懲制度》,李某行為屬于輕微行為過失,。按規(guī)定,,只有構成重大過失,公司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,。法院判決公司給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(jīng)濟賠償金,。
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維持原判,。
法官表示,,單位可以將上班時間多次“摸魚”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納入規(guī)章制度。但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時,,應當有充分的證據(jù),遵循正當程序。本案判決認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,,并非支持勞動者上班“摸魚”的行為,。
文章出處:游民星空